各部门、各单位,相关教职工: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规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 为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现对已年满55周岁的女处级干部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年满50周岁且受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工人退休年龄进行重新梳理,请上述人员慎重考虑,对自己的退休年龄进行重新选择,女处级干部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在本学期期末(7月份)或60周岁办理退休,女工人可选择在本学期期末(7月份)或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间一旦选定,一律不允许作任何调整。 请相关人员于6月15日前将本人书面选择结果交学校人事处(行政楼304室,吴老师,87557037),对于选择本学期末退休的,学校将于7月份办理退休手续。 特此通知。 附: 1. 《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浙组[2013]9号) 2.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 3.女职工退休年龄选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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