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校级学术专著出版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撰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特设立浙江财经学院校级学术专著出版资金(以下简称专著出版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及范围
专著出版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专业领域内的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主要用于资助无出版经费的学术专著或弥补学术专著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专著出版资金坚持自由申请、择优资助的原则。
专著出版资金资助对象为申请者已撰写完成但尚未正式付印的书稿。专著出版资金优先支持博士学位论文、省部级以上课题的结项成果等申请项目。其它如编著、译著、编写、教材、论文集、工具书、科普读物、通俗读物等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申报和审批
1.专著出版资金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一次,自每年省出版专著资金项目公示后予以受理申报,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具体申报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2.申请专著出版资金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教研人员,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作者单位必须署名浙江财经学院;著作权属多人时,其第一撰写人或主著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教研人员,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2)申请者如以课题结项成果申报,申请者必须为课题负责人。
(3)申请者在申请专著出版资金资助时,须持有与有关出版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4)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曾申请而未被批准的项目,如无重大改动不得再次申报。
3.申请者须提交的材料:
(1)《浙江财经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
(2)完整的专著书稿清样一份,包括前言、目录(至少到节)、正文、主要参考文献。
(3)可反映书稿水平的材料(包括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
(4)与有关出版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4.科研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术专著送交有关同行专家和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科研处汇总异议意见,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经费使用与管理
1.专著出版资金资助额为每项1万元,已获省级以上学术专著出版资金资助的项目,学校按校资助金额的50%配套,但各项总资助额不得超过出版所需全部费用。
2.专著出版资金资助经费按我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有效。
3.申请者如不能保证已获资助的项目在一年内正式出版,必须退回全部经费,同时该项目将不再予以受理申报。
四、获资助项目管理
1.获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必须按要求在封面或扉页上标注“浙江财经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金资助(××××年度)”字样。
2.获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正式出版后需交送科研处15册,以备学校学术交流、成果展示等用。
3.获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在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时仍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五、附则
1.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浙财院〔2002〕72号文件《浙江财经学院院级学术专著出版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